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法制辦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
就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什么是限售股?此次對限售股征稅的范圍是什么?
答:我國A股市場的限售股,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類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稱為“大小非”。另一類是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定,由于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后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此外,股權分置改革股票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結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2、問:為什么要對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一是1994年出臺股票轉讓所得免稅政策時,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實際上只有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稅政策。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將進入流通。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應征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如不征稅,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轉讓限售股政策之間存在不平衡問題。
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定計算所得并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問:為什么要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繼續實施免稅政策?
答:自1994年新個人所得稅制實施以來,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我國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總體上仍然屬于新興市場,不斷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確保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政策目標,這對于推動我國經濟體制變革、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重要意義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調整應致力于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和穩定,構建有利于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的政策機制。實踐證明,對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股票轉讓所得免稅的政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今后還將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調整特別強調,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股票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保持政策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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