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安排,我會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證監發[2004]62號,以下簡稱《試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草案)》(以下稱《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我會于2004年7月1日發布了《試行規定》。從5年以來的實踐看,《規定》執行情況良好,對規范我會實施行政許可、防范行政許可環節的訴訟風險、提高行政許可的效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5年以來證券期貨市場取得了巨大發展,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制度需要與之相適應,根據實踐的發展予以完善。一方面,資本市場為資源配置和財富管理提供平臺的基本功能進一步健全,形成高效的資產價格發現機制,以市場化的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我會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按照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先后四次取消了126項行政審批項目,注重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并購重組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的作用,在行政許可中引入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把政府管理和市場自律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合理、適度、有序地放松管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主導作用。另一方面,證券期貨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外部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們立足于我國資本市場規范發展的實踐需要,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完善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從“新興加轉軌”的市場實際出發,著力改變不適應市場規律的制度和規范,大力強化市場體制、機制和功能建設,以《證券法》、《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修訂制定和配套規章完善為抓手,對資本市場法律制度規則體系進行了一次全方位、整體性、系統化的清理、修訂和完善。截至2008年底,資本市場現行有效的法律文件420件,其中,自《試行規定》實施以來,制定和修訂的法律文件355件,占全部現行有效法律文件的85%。上述基礎性制度建設,不僅影響行政許可的條件、標準等實體方面,還影響行政許可的程序方面。例如,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取消了我會對證券交易所核準股票上市的授權規定,改由證券交易所直接作出決定,不納入我會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2007年國務院第四批行政審批清理取消了對封閉式基金的上市核準事項,改由證券交易所實施自律管理。
同時,由于當初制定的《試行規定》具有探索、試點的階段性特征,對統一受理、統一送達等具體制度的設計尚待完善。總結試行以來的經驗,鞏固四批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的成果,針對個別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程序制度,有必要對《試行規定》予以修改,以證監會規章形式發布、施行。
今年的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尚福林主席的講話指出,要“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合理劃分監管權限,加大對派出機構的行政許可授權。完善行政許可、行政監管措施等權利環節的內部監督制衡機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使行政許可程序規則更加符合我會實際工作的需要,在保證規范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效率,按照會里部署的重點工作要求,我會法律部會同辦公廳開展了對《試行規定》的修改工作,并先后多次征求會內有關部門、證監局和交易所等單位的意見,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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