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目前已出臺哪些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政策?下一步還將有哪些扶持政策出臺?
答:為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出臺了多項政策。一是開展包括村鎮銀行在內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對涉農貸款余額增長滿足要求的縣域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通過以獎代補,增強機構抗風險能力。二是財政部出臺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貸款余額給予補貼,增強其抗風險和持續發展能力。三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明確了村鎮銀行在存款準備金、利率、支付清算、會計、征信、金融統計和監管報表等方面的政策。(其中村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比照當地農村信用社執行。目前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執行11%的存款準備金率,比大型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低4.5個百分點;而對資產規模較小、支農貸款比例較高的1379個縣(市)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執行10%的存款準備金率。)四是人民銀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支農再貸款管理支持春耕備耕擴大“三農”信貸投放的通知》(銀發[2009]38號),決定將支農再貸款對象由農村信用社擴大到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村鎮銀行等縣域內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同時,在2009年春耕旺季,對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100億元,以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政策的引導作用,支持春耕備耕,加大“三農”信貸投入,促進改善縣域和農村金融服務。
下一步,有關部門將進一步研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稅收優惠、2010-2012年監管費免征、農村資金互助社工商注冊登記等問題,爭取及早出臺相關扶持政策,以促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
問:隨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不斷增加,銀監會如何有效監管,切實防范風險?
答:一是優化監管資源,完善監管制度。適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和業務發展的需要,不斷充實監管力量,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適時完善相關監管法規,構建有利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組建、運營和發展的監管環境。二是科學把握準入標準,確保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組建質量。三是根據機構特點,采用屬地監管、并表監管、聯動監管等相結合的監管方式,以及不同方式、不同頻度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手段,嚴格防范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促進機構合規、穩健發展。四是建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和考核體系,引導和推動機構開發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區域產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努力做好“三農”和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
問:銀監會如何引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答:為確保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銀監會出臺了多項制度,督促和引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堅持風險為本的審慎經營原則。一要強化資本約束,建立資本的動態補充機制,確保任何時點的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二要加強風險管理,建立與機構特點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和組織機構,加強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預測和管控。實行審慎、規范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全面準確反映資產形態,提足撥備并始終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三要加強內部自律機制建設,結合自身機構特點建立科學合理、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根據業務特點、規模及復雜程度建立適應的內部控制和監督評價制度。
問:為什么仍然堅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主發起人制度不變?
答:堅持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最大股東必須是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需要。由于村鎮銀行吸收公眾存款,因此需要通過引進銀行業機構作主發起人、最大股東,以確保機構安全運營、健康發展,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從根本上保護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紀九十年代農村基金會的覆轍。二是確保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吸收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可以引進和利用銀行的運營、管理經驗和技術、網絡優勢,使村鎮銀行從設立開始就具有良好的發展基礎,從而有效保證農村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兩年多的發展實踐也證明,以村鎮銀行為主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能夠穩健發展,堅持“主發起人是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仍將堅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主發起人制度不變。
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掛鉤政策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答:為確保三年總體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主發起人要按照社會責任和商業利益、網點覆蓋和戰略布局、自主選點和監督指導有機結合的原則,首先考慮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中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為重點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空白、競爭不充分的問題,以實現農村金融服務全覆蓋的目標,實施“東西掛鉤、城鄉掛鉤、發達與欠發達掛鉤”準入掛鉤措施,即主發起人在規劃內的全國百強縣(按上年度評比結果執行)或大中城市市轄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原則上與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下簡稱國定貧困縣)實行1:1掛鉤,或與中西部地區實行1:2掛鉤,主發起人在這些地區沒有分支機構的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在東部地區(全國百強縣、國定貧困縣和大中城市市轄區除外)規劃地點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原則上與國定貧困縣實行2:1掛鉤,或與中西部地區實行1:1掛鉤,主發起人在這些地區沒有分支機構的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對前期已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發起人,一并實施掛鉤措施。
問:如何確保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掛鉤政策的有效實施?
答:一是引導機構合理布局。主發起人要制定相關掛鉤計劃,經擬設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主發起人法人機構日常監管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主監管機構)同意后方可開展村鎮銀行的設立工作。主監管機構是銀監會的,掛鉤計劃應經銀監會合作部同意。
二是認真把好準入關。全國百強縣、大中城市及東部地區所在地銀監局,對到該轄區規劃地點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必須要求其提供主監管機構的監管意見書及有關掛鉤計劃批復。主監管機構要督促主發起人在6個月內落實掛鉤計劃。對未按規定落實掛鉤計劃的主發起人,主監管機構不得為其新設村鎮銀行出具監管意見書,全國百強縣、大中城市及東部地區所在地銀監局也不得受理其村鎮銀行籌建申請。
三是實施激勵約束政策。對積極到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中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銀行業監管機構將支持其到發達地區發展,并在分支機構設立、高級管理人員審批和新業務準入方面開辟綠色通道。對落實掛鉤措施不力的地區,銀監會將對該地區村鎮銀行設立計劃予以適當調整。
四是建立聯動機制。監管機構在實施準入掛鉤措施過程中,要加強地區之間橫向溝通,系統之間上下聯動,確保信息暢通,工作有序。銀監局要定期及時上報掛鉤情況和機構組建進展,銀監會將根據掌握的情況,適時指導和調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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