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產品不會向投資者具體交代所募集的資金到底會作何用途
困局
真實回報率難知曉
記者昨日在各大銀行理財產品營業網點調查發現,銀行所銷售的任何一款理財產品,都不會向投資者具體交代所募集的資金到底會作何用途,頂多只是口頭告知大致的投資方向。
比如某款壽險,需要顧客投資五年,每年承諾給顧客理財回報,但是這個理財回報率卻是不固定的,銀行只拿其過往較好的理財回報率舉例,比如說年化收益率6%。“如果市場很火爆,保險資金的理財回報率超過10%,但是公司只給我6%,我怎么監督呢?又比如其實保險資金當年理財沒有虧損,但是他卻報告虧損了,我沒有分到紅,我又怎么查證呢?”投資者何小姐如是分析。何小姐所擔憂的問題實質上出現在任何一種回報率為浮動的理財產品身上。
銀行無法即時告知資金去向
銀行一位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理財產品只是在上市前向銀監會報備,這個報備內容包括所募集資金的大致用途,只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就可發行。但是實際募集到資金后,資金具體投資到哪個項目,在投資的過程當中作何調整卻是任何部門都無法跟進監控得到的。”
由于在投資過程中,資金的實際回報率通常會發生巨大變化,其中風險與回報率根本沒有辦法固定下來,因此在銷售理財產品時也就無法確定下來。
一位理財經理告訴記者:“客觀上我們很難準確地向投資者公布資金去向。試想想,如果我們剛一買入某只股票就廣而告之的話,就無法實現我們的預期回報率。”
銀監會:賣者也要負起責任
銀行理財產品資金去向是否應告知投資者?
對此廣東省銀監局有關負責人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國際慣例,客觀上投資者確實很難明確知道理財產品的去向,因為投資者小而分散,他們很難監控大型的客戶交易。
過去只要求買者自負
但是銀監局已經在加強對理財產品的監管,之前只要求買者自負,到現在銀監局要求賣者也要有責了,即銀行要把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不能把復雜的金融產品不負責地推向無金融分析及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而且銀行要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據了解,7月份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锻ㄖ肥状握綄ι虡I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投資領域發出“禁令”,例如規定除私人銀行外,各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資金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也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在風險防范方面,《通知》給了商業銀行一個新身份,商業銀行將不再僅是坐收管理費或者傭金的第三方,而是一定程度上的風險共擔者。
專家可試行理財產品個人賬戶
投資專家表示,其實仍然有辦法可以監控得到個人理財資金的去向,比如說可試行理財產品的個人賬戶,專款專用,而銀行只派出理財專家幫助客戶買賣,其中操作過程全都可在客戶眼皮底下進行。如果是大宗客戶交易也可以向有關的政府部門公布,投資者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到其參與資金的去向。
但問題是,現在的資金都能躲避監控就躲避,不會主動公布其資金去向,監管部門在此方面可出臺新政。 (陳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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