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
銀發〔2009〕14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規范銀行卡市場秩序,維護持卡人權益和社會公眾對銀行卡支付的信心,更好地發揮銀行卡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現就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規范銀行卡發卡行為
(一)認真落實銀行卡賬戶實名制。發卡機構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國務院令第285號發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銀發〔2008〕191號)等法規制度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確保申請人開戶資料真實、完整、合規。要充分利用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驗證客戶身份信息。未履行責任導致匿名、假名賬戶開立的,要按反洗錢法予以處罰,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責任。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運行前開立的銀行卡存量賬戶要逐步進行聯網核查,未經核實的,發卡機構要專門標識,采取更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個人代理他人辦卡的,發卡機構必須同時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實身份。無正當理由不允許個人代理多人辦卡。對已在銀行大量開戶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請辦卡,要從嚴審查,并加強風險防控。
(二)控制信用卡發卡風險。發卡機構可通過查詢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資信調查等方式分析申請人的資信狀況,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對申領首張信用卡的客戶,發卡機構要對客戶親訪親簽,不得采取全程自助發卡方式。謹慎發展無穩定工作、收入的客戶群體,從嚴授信。發卡機構不得將信用卡發卡營銷業務外包,不得擅自對信用卡透支利率、計息方式、免息期計算方式等進行調整。禁止單位代辦信用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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