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利益,關鍵并不在于投資者資金量的大小,而在于設置一道安全的屏障,這就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強有力的市場監管。
由于在創業板上市的都是風險投資型的中小型企業,其風險明顯大于以吸納成熟企業上市為主的主板市場,因此,在證監會3月31日下發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中就已明確,創業板要設立投資者準入門檻。
為投資者進入市場設立一個門檻,這在我國股市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但證監會的《暫行辦法》只提出了一個設想,這個門檻到底如何設立,目前還無定論。日前,在上海舉行的某論壇上,上海證交所一位經理透露,投資者準入門檻可能有三個方面的考量,一是資金量初步定在30萬元左右,二是對投資者有誠信記錄的要求,三是要求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4月11日《東方早報》)
上述三個方面的考量,資金量的要求是一個硬指標,誠信記錄也許可以通過銀行的征信系統得到檢驗,至于投資經驗,其實是一種“軟實力”,根本無從查考,而且常識告訴我們,一個投資者以往的經驗不能保證他以后的成功,反過來,一個以前經常犯錯的投資者不等于以后不能成功。看來,這三個方面的考量,最核心的就是對資金量的要求,資金量30萬元以下的投資者將被擋在創業板的門檻之外。
那么創業板設立投資者門檻,到底是為了什么?按照管理部門反復表示的態度,這樣做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減少市場風險的程度。這種目的自然是無可非議的。但是,這里有兩個問題:第一,在資金量上設置門檻,把投資資金較少的投資者排斥在外,這就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了嗎?顯然不是,這樣做只是限制了投資者參與股市投資的權利。第二,對于資金量超過30萬元的投資者來說,固然他們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但難道管理層就可以因此放任市場風險加于他們身上嗎?
上海證交所的這位經理說:“權證的參與不設門檻,導致投資者上訪事件頻發的先例證明,高風險的投資不能讓普通投資者參與。”權證市場確實給市場造成了過多的后遺問題,但它的要害并不是沒有設立門檻,而是管理部門設置了不合理的權證創設制度,證券商可以不受限制地創設權證,這就從制度上置投資者于無法與其正常博弈的不平等地位。事實上,在權證交易中遭受重創的決不只是資金量少的投資者,有很多個人大戶遭受的損失更大。
保護投資者利益,關鍵并不在于投資者資金量的大小,而在于管理部門應當給他們設置一道安全的屏障,這就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強有力的市場監管。中小投資者資金力量薄弱,信息渠道狹窄,在交易中處于不利的地位,但這并不是創業板獨有的問題,而是包括主板市場在內的整個資本市場的問題。因此,重要的是管理部門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透明度,從制度上嚴格控制并嚴厲打擊內幕交易等各種操縱市場行為。把中小投資者拒之門外,剝奪他們的參與權利,這是一種消極的做法,從根本上說,是有違于市場公平原則的。 (周俊生,財經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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