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債 券 托 管
第三十三條債券托管是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進行集中保管,并對其持有債券的相關權益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債券持有人應當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托管其持有的債券。
債券托管關系自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債券賬戶后成立,至債券賬戶注銷終止。
第三十五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對債券持有人托管的債券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證其托管賬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所托管的債券不享有任何性質的所有權,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債券。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出現破產、解散、分立、合并及撤銷等情況時,債券持有人在該機構所托管的債券和其他資產不參與資產清算。
第三十六條跨市場交易的債券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跨市場交易流通債券進行轉托管。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轉托管服務。
第三十七條債券發行人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辦理債券兌付本息或相關收益資金分配時,債券發行人應當及時、足額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支付相關款項,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收到相關款項后應當及時辦理;債券發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義務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有權推遲辦理,債券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第六章 債 券 結 算
第三十八條債券結算是指在確認結算指令的基礎上進行的債券過戶。
第三十九條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當根據債券交易合同的約定及時發送債券結算指令,其相應的債券賬戶應當有足夠余額用于結算。
第四十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明確結算指令的形式和傳遞方式,并對其采取有效的識別措施。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有效結算指令及時為投資者或其代理人辦理債券結算,債券結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銷。
第四十一條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結算機制包括全額和凈額兩種。凈額業務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可采用券款對付、見券付款、見款付券和純券過戶等結算方式。
券款對付是指結算雙方同步辦理債券過戶和資金支付并互為條件的結算方式。
見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應付債券足額為資金支付條件的結算方式。
見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額資金為債券過戶條件的結算方式。
純券過戶是指結算雙方的債券過戶與資金支付相互獨立的結算方式。
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的風險由結算雙方自行承擔。
第四十三條已進入債券結算過程處于待付狀態的資金和債券,以及該筆結算涉及的擔保物只能用于該筆結算,不能被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為投資者的債券借貸提供便利,以保證債券結算的順利進行,有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債券辦理轉讓過戶,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辦理扣劃、繼承、抵債、贈與等非交易過戶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七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工作失職,給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造成嚴重損失;
(二)挪用債券持有人托管債券和資金;
(三)篡改債券賬戶有關賬務數據;
(四)泄露債券持有人賬戶信息;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違反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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