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債 券 賬 戶
第十九條債券賬戶是指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的用以記載債券持有人所持有債券的品種、數量及其變動等情況的電子簿記賬戶。
第二十條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賬戶持有債券。債券持有人持有債券以其債券賬戶內記載的債券托管余額為準。債券持有人對債券賬戶記載內容有異議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復查并予以答復;因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工作失誤造成數據差錯并給債券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分類設置、集中管理的原則制定債券賬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債券持有人開立債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出申請,且應當保證所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債券賬戶采用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二十三條債券賬戶分為自營賬戶和代理總賬戶。
第二十四條一個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自營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應當以法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經法人授權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可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立自營賬戶;證券投資基金等非法人機構投資者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單獨開立自營賬戶。
第二十五條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可以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代理總賬戶,用于記載其二級托管的全部債券余額。
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為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確認的托管債券總額應當與其代理總賬戶記載的債券余額相等,且代理總賬戶內的債券應當與其自營的債券嚴格分開。
第二十六條債券持有人可申請注銷其賬戶。申請注銷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確定該賬戶已無債券托管,且無未到期的回購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質押以及凍結等情形時方可予以辦理。
第四章 債 券 登 記
第二十七條債券登記是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以簿記方式依法確認債券持有人持有債券事實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債券發行結束后,債券發行人應當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供相關機構和組織出具的債券發行審批、核準、注冊等文件復印件、有關發行文件及相關資料。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債券發行募集資金收訖確認及時辦理債券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為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辦理債券登記。
第二十九條債券存續期內,因債券發行人預先約定或債券持有人合法要求而派生的債券,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發行文件和債券持有人的委托,辦理派生債券的登記。
第三十條債券因交易結算、非交易過戶、選擇權行使等原因引起債券賬戶余額變化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應當為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辦理變更登記。
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導致債券發行人變更的,債務承繼人應當及時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依法為債券持有人提供債券質押登記服務,對相應債券進行凍結;或依照法律法規對債券進行凍結。債券被凍結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相應債券賬戶內加以明確標記,以表明債券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十二條因到期兌付、提前兌付、選擇權行使等原因導致債權債務終止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辦理債券注銷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應當及時辦理托管債券余額注銷。
仍處于凍結狀態的債券到期兌付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提存其本息,待相關當事人出具有效法律文件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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