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前兩月,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高達15億美元,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進入中國的熱情有增無減。德勤稅務合伙人張寶云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隨著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持續快速發展,如何建立既在法律上可行又在稅收上優化的VC/PE投資架構和業務模式,密切關注中國不斷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實際執行情況就顯得尤為重要。
張寶云表示,現在進入國內的流動資金非常充裕,設立基金的手續越來越簡便,特別是有些基金得到了各地政府的支持——部分地方政府為吸引私募股權投資,已經出臺了一系列較為超前的地方性規定。比如,北京市金融辦等五部門在2009年1月20日聯合頒布了京金融辦[2009]5號文,該文件明確規定允許在京注冊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從而為境外PE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地方性法律依據。她說,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下,VC/PE可以其在創投企業/股權基金中的全部出資為限,對創投企業/股權基金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并按照其在創投企業/股權基金中的投資比例取得紅利。將來可以通過在中國境內轉讓其所持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退出投資項目的目的,但需承擔相應的中國企業所得稅負。“北京金融辦5號文在地方文件中是最新的,有政府支持的國內基金也在不斷成立,而且成為重要趨勢。目前,除了四川的綿陽產業基金,蘇州、武漢也在和很多VC談合作,特別是國外的基金。”
“目前,越來越多的境外VC/PE開始積極考慮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幣基金。”張寶云說,從現有情況看,在中國進行投資的VC/PE常常采取離岸基金形式。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05年發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9號文、11號文以及75號文),另外商務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頒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使傳統意義上的返程投資和紅籌上市模式因審批程序繁瑣等原因難以實施,從而給離岸基金對中國企業的投資和退出帶來了一定影響,因此,VC/PE的興趣可能轉向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幣基金。
“國家正在起草《私募基金法》,估計今年會出臺。”張寶云表示,《私募基金法》主要是對股權基金的設立和運作進行規范,避免地方各行其是。她說,正在起草的全國性《私募基金法》基本內容包括:設立條件、設立形式、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注冊資本要求、分多少次注資、相關稅務、給予何種支持、與政策引導基金的關系等。“《私募基金法》不會單獨出臺稅務政策,稅務政策將由國稅局另行制定。中外合作的非法人分別納稅的文件有可能取消或調整。”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出臺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張寶云介紹說,商務部10號文,即商務部于2007年1月發布《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最重要的意義是放開了此前對外資的限制,允許外資在中國設立合伙企業,但到現在已經快兩年時間了,該辦法仍未最終審定。“若該法案能夠最終通過審議,則將為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的有限合伙法不適用于外資企業,所以必須要等著這個辦法出臺。不可能不出的,國家也比較鼓勵這一塊。”
張寶云表示,國稅局即將出臺《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跨境股權轉讓需要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轉讓收益,繳納中國所得稅。她說,根據此前的國稅函發(1997)207號文,集團內重組可以按成本價轉讓,不用交稅,其優惠政策只給外資。新所得稅法實施后,這塊內容一直沒有明確。《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將取消207號文。“新辦法比較復雜,要求有置換股份等很多條件來滿足特殊重組,而且對內外資一視同仁。普通重組則有所區別,外資轉讓的稅率是10%,中國法人轉讓的稅率是25%。如果要做重組,特別是外資重組,就要盡快做,因為新文件可能不追溯調整。”
對于呼之即出的創業板,張寶云持樂觀地認為,創業板如果出臺,將對私募股權基金產生正面影響,對推動風險投資肯定是有好處的。她說,中小板、創業板可以為私募基金提供更多的靈活性退出渠道,使私募基金有更多投資選擇。如果能開通創業板,無論對外資基金還是國內基金來說,這都是一個利好消息。
“目前應該不會出臺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張寶云表示,信托投資方面,大的法規還沒出來,很多法律性質、法律待遇都不明確,而稅收政策的出臺不會超前于大法。“對于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現在各方面的推動力度都不大,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現在可以做的只是境外房地產信托持有境內物業。”家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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