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布《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廣泛征求意見。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辦法明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權益累計、接續的政策。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表示,這個辦法主要適用于在城鎮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城鎮各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相關事宜,并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還有一部分是從事個體經營的,考慮到他們沒有用人單位繳費,如果參保將由個人負擔全部繳費,經濟上難以承受,因此,這部分農民工以及在鄉鎮就業的農民工可參加家鄉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根據辦法規定,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方面要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證明他在本地參保的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一方面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
辦法規定,農民工回到原就業城市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自然解封,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農民工到其他城市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只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并提出轉移申請,就可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農民工由于各種原因未能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一直封存,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直到其繼續參保或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已經參保繳費的權益不受損失。采取以上措施后,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保”。
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點,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目前規定的平均繳費比例低了8個百分點;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可以根據本人的收入情況合理選擇和確定。過去已經參加城保的農民工及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調整繳費比例。這樣規定,可以大大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以最大限度地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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