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貪污受賄,妻子“理財”,這在中國的貪官家庭很普遍,為何這方面的案例很少?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屈學武分析說:“這個家庭很特殊,夫妻雙方一個在巫山,一個在重慶,不住在一起。丈夫晏大彬又明確地表示將錢交給妻子付尚芳保管并處理,而不是二人共同保管、處理受賄所得財產,因此很典型。”
但央行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不法分子自身不能以洗錢罪數罪并罰,這樣會使得公眾視線轉移到上游犯罪上去,不能正確認識到洗錢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影響到反洗錢工作的威懾力。基于此種考慮,央行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進一步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
而在反洗錢方面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地下錢莊作為違法犯罪活動資金暗流的通道,大多數是以非法經營罪或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來定罪,而不是洗錢罪。
很多地下錢莊是用來洗錢的,為何少被追究?
曲新久認為,主要原因是證據很難掌握,在地下錢莊進進出出的資金中,有多少是明知屬七類犯罪的所得而予以清洗的呢?
為此,業內人士建議,應該吸收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擴大為一切貪利性犯罪,從根本上解決洗錢資金性質難認定的偵查現狀。其次,將極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為“明知或應知”,或者作出這樣的立法解釋,細化、加重對洗錢犯罪的刑罰規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來遏止洗錢犯罪的猖獗。
屈學武說:“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遵從事后不可罰原則,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必然要洗錢,就像盜竊了必然要銷贓一樣,若都被追究,會牽涉到我國整個刑法體系的修改,范圍太廣了。”
但她認為,刑法擴大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到一切貪利性犯罪“很有必要”,“因為洗錢罪是國際犯罪,更多犯罪以洗錢罪追究而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將更有利于國際管轄,對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引渡上將更方便些。”
值得欣喜的是,記者最新獲悉,中國人民銀行將推動地下錢莊以洗錢罪入罪。 (記者 辛紅)
結束語
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次刑法修改,因涉及有關貪污賄賂、破壞經濟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等熱點問題,而觸動了公眾敏感的神經。截止到今天,在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管理系統中,已有2268人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了576條意見。而從各種渠道反映的意見更是無法計數。
“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系列報道緊隨這一重大法治熱點,在近十天的時間里,對刑法修改劍指“身邊人”和退休官員腐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期翻番、證券交易“老鼠倉”入刑、刑法亮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組織未成年人扒竊搶奪將受嚴懲以及增設單位洗錢犯罪七大亮點,進行了深入剖析。我們不僅關注刑法修改的意義,也探究如此修改的前因后果,更看重刑法修改的“后效應”。
刑法的制定源于社會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會發展推動的結果。適時修改刑法,根據現實合理界定罪與刑的范圍,乃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內容。系列報道雖已告一段落,但我們的關注還會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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