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08〕21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充分利用和發揮金融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方面的積極作用,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學習,深刻領會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
(一)深入學習,提高認識。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不僅關系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而且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科學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形成對利用土地的有效約束和激勵十分必要。各金融機構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精神實質,進一步提高對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的認識。
(二)明確原則,把握重點。各金融機構應以嚴格限制粗放低效用地、積極支持節約集約用地為原則,以重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工業設施建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商業性房地產等領域為重點,加強相應的信貸合法合規審查,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積極引導和推動節約集約用地。
二、強化政策要求,嚴格建設用地項目貸款管理
(三)嚴格建設項目貸款管理。貸款項目用地應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禁止向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支持,禁止向違法用地項目提供貸款支持。對列入國家《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嚴禁發放貸款;已發放貸款的,應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礎上,逐步收回。對列入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應審慎發放貸款。
(四)嚴格市政基礎設施和工業用地項目貸款審核。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未取得國土資源部門用地批復的市政基礎設施、生態綠化項目以及工業項目建設,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
(五)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項目貸款管理。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商業性房地產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房的城鎮居民,不得發放住房貸款;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辦企業、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要嚴格審查貸款申請,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沒有落實有效擔保權利的,不得發放貸款。
(六)嚴格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于繳交土地出讓價款的貸款;土地儲備貸款采取抵押方式的,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貸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該宗土地開發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資不足四分之一的企業,應審慎發放貸款,并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建設用地閑置2年以上的房地產項目,禁止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或以此類項目建設用地作為抵押物的各類貸款(包括資產保全業務)。
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的調查與評估;審核確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復抵押;在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發放前,應審核確認房地產企業已解除該項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中所售房屋對應部分的抵押物。
三、加強金融支持,切實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七)優先支持節約集約用地項目建設。對在現有工業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項目,以及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土地的項目,在符合規劃條件、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應優先予以金融支持;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應優先予以金融支持。
(八)優先支持節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對符合國家《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先進節地技術的房地產項目,優先予以金融支持;在符合國家各項政策和金融機構貸款條件的前提下,要優先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九)積極支持土地儲備機構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對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符合規劃(計劃)且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要積極予以貸款支持。
(十)加大創新工作力度,拓寬土地融資渠道。各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加大金融創新力度,積極探索符合實際需要的金融產品,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強化金融監管,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十一)建立健全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管理制度。各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進貸款審核審批流程,制訂和完善有關管理規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報監管部門。
(十二)加強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力度。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要切實加強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和銀監會客戶風險預警系統,為金融機構有關信貸決策提供支持和服務;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和“窗口指導”,積極探索開展金融機構落實節約集約用地金融政策的評估工作,研究建立土地金融創新工作機制;適時開展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信托公司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