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勵支持政策
(一)放寬銷售渠道和銷售資格
保險公司可以委托農村基層組織或機構,包括婦聯、村委會、合作社、供銷社、村衛生所、計劃生育協會,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或代辦機構等團體或機構的工作人員銷售小額保險(以下簡稱“小額保險代理人”)。保險公司應對小額保險代理人提供累計不少于30小時的專業培訓,并由保監局授予小額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培訓內容包括保險基本知識、相關監管規定、小額保險銷售、服務和索賠處理等。小額保險代理人銷售小額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時,需根據保監會相關規定取得必要的資格。
(二)減免監管費
對符合小額保險定義,并在試點地區銷售的產品,監管部門將考慮減少或免除監管費,以降低保險公司經營成本。
(三)鼓勵技術創新
支持保險公司建立統一的電話自動語音服務系統,設立專門的小額保險服務內容,使客戶可以通過保單號碼查詢保單效力、保費交納等情況,并能及時記錄和處理客戶投訴;支持保險公司與銀行、電信運營商合作,借助銀行自動柜員機和移動通訊設備,開展新型便捷的小額保險投保和保全服務;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借助移動終端開展小額保險銷售,提供隨時隨地移動出單、打印交費憑證等服務,嚴格控制出單和收費過程中的道德風險。
(四)放開預定利率
對于在試點地區銷售的小額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在定價方面,可根據市場狀況自行設定產品預定利率,但準備金評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五)鼓勵供給主體組織形式創新
在條件許可的農村地區,可探索在農村已有聯合體或各種農民聯合組織的基礎上,成立農村保險互助組織,對成員提供互助保障。具體方案由當地保監局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提出后,報保監會批準實施。
六、保險監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額保險應可獨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險種為承保的前提條件。為滿足單獨核算的需要,凡參與小額保險試點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建立專門針對小額保險的電子化統計平臺,并根據保險監管要求報送相關數據(統計表格另行制定后下發),包括:小額保險分產品的覆蓋人數、分產品保費收入、分產品提供保障的總保額、分產品的賠款支出等。
(二)服務要求
保險公司應使用簡單明了的語言,向小額保險個人投保人簽發保單。保單應載明服務熱線和保單簽發人名稱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規定的保險產品,應在所有提供給客戶和不特定潛在客戶的材料首頁上突出顯示“小額保險”圖樣。其他保險產品均不得使用“小額保險”或“小額”圖樣。
七、步驟和時間
(一)選擇和確定試點地區
經綜合考慮,首批選擇山西、黑龍江、江西、河南、湖北、廣西、四川、甘肅、青海九省(區)的縣以下地區開展試點。首批試點的九個省(區)保監局,要根據轄區農村保險業發展和試點公司實際情況,與試點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條件的縣以下鄉(鎮)和行政村。
(二)組織試點
6月下旬至10月底,首批確定試點的九個省(區)在各自試點地區認真組織試點。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傳達試點政策,并部署和組織好試點工作。保監局負責組織推動本地區試點工作,保監會試點工作小組對小額保險試點工作進行具體指導。
(三)提交階段性試點工作總結
2008年底前,保監會將對首批試點的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評估相關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小額保險覆蓋面和業務質量以及政策實施效果,明確進一步擴大試點或全面推廣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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