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嚴控職工持有大型國企股權
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無章可循的歷史即將終結。國資委昨日發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國企改制中引入職工持股、國企職工投資關聯企業等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意見稿指出,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于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嚴格控制職工持有國有大型企業股權。
意見稿表示,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愿投資入股,制訂改制方案;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職工持有改制輔業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
職工持股企業范圍也將受到嚴格控制。意見稿強調,職工入股原則上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管理層持股,意見稿特別指出,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后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
此外,意見稿還對職工持股形式、職工股份轉讓、入股資金來源等問題做了規定,要求國有企業改制,可以通過向特定對象募集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引入職工持股,也可探索職工持股的其他規范形式。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活動,也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上海證券報 馬婧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