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就《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公開征求意見,以規范證券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經證監會批準,設立分公司申請獲批后,證券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分公司注冊地證監局申請開業驗收。分公司不得直接經營證券營業部的業務。
根據征求意見稿,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證券公司承擔。分公司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超越授權范圍經營。證券公司可以授權其分公司經營下列業務:管理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經營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自營業務機構經營自營業務;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其他業務。但分公司不得直接經營證券營業部的業務。同時,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一家分公司經營具有利益沖突的不同業務。證券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總部不得再經營或者再授權其他分公司經營該業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設立分公司應當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并具備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備與擬設立分公司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辦公場所、業務及管理人員、技術條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條件;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證券公司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需要撤銷分公司或者變更分公司業務范圍等事項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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