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在盈利標準、發審體制和咨詢委員會等方面
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將于周五召開座談會,就創業板相關管理辦法向券商、基金和創投等業內人士征求意見。創業板法規意見稿可能在盈利標準、發審體制和咨詢委員會三個方面有重要調整。
這是一位已獲邀參加上述會議的人士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的信息。
市場傳聞昨日晚間會公布創業板發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但截至發稿,證監會網站未掛出有關文件。
消息人士表示,創業板法規意見稿的第一處重要調整,是上市條件的第二套標準中可能提高盈利門檻。
深交所理事長陳東征在"兩會"期間接受本報專訪時確認了創業板存在兩套上市條件的標準。
根據記者看到的一份正在討論制訂中的創業板發行管理辦法草案,上市條件的第二套標準較為寬松,主要包括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營業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無形資產比例占凈資產比例不高于50%等條件;而第一套上市條件標準較為嚴格,主要包括必須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30%等。
一位資深創投人士表示,關于"凈利潤為正"這個條件,很容易用財務手段"制造"出來,不利于篩選優秀的企業上創業板。
據消息人士透露,上述第二套上市條件的盈利標準很可能提高為500萬元。"我贊成提高到500萬元的門檻,因為還是希望到創業板來的企業能夠體現一定的盈利能力。我希望創業板能夠順利推出并大獲成功,首要條件是上市公司要讓投資者看到一定的盈利性。"
關于創業板發審權放在證監會還是深交所的問題,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兩會"期間對本報表示尚未決定,陳東征亦然。
消息人士表示,創業板法規的征求意見稿對于這方面的規定可能為證監會允許深交所和證監會發行二部共同對創業板發審委進行日常工作管理。消息人士認為,如果這項調整實施,則意味著發審體制的重大突破,發審權向交易所分權代表著發行核準制向注冊制的第一步轉變。
陳東征此前向本報確認創業板將創新性地開設咨詢委員會,委員會將普遍吸收了解"三高五新"模式的專家委員,為發審委提供咨詢意見。"雖然咨詢委沒有決策權,但咨詢委從無到有已經意味著我們關注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獨特商業模式,盡可能使咨詢委發揮作用,使發審委多吸收借鑒咨詢委的行業專家意見。"
消息人士表示,咨詢委很可能升格為專家委員會。
一家直投試點券商的投行部負責人對本報表示:"我們已經為創業板配備了專門的人力,但我們不是特別在乎承銷收入,主要是為直投公司發掘優秀的股權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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