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市民越來越關注養老險,為養老險業務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圖為專業養老險公司正在設攤為消費者答疑解難。
日前,保監會正式頒布《養老險業務管理辦法》,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去年9月1日,《健康險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為健康險市場的規范發展提供了法規上的指引。如今,養老險業務的發展正處于良好的機遇期。去年全國養老險保費收入626億元,已積累養老險基金2000多億元。有51家壽險公司開展了養老保險業務,其中太平養老、平安養老、國壽養老、長江養老、泰康養老等5家專業公司先后開業,已形成多種主體共同經營養老險的局面。
規范經營銷售 確保知情權
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表示,目前市場上的養老險產品大多兼具保障和投資功能,具有周期長、專業性強、運行流程復雜等特點,作為普通的消費者難以全面理解。《養老險業務管理辦法》著重在產品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養老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合同一致,不得通過夸大或者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于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險產品,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此外,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養老險產品,應當按照保監會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
業內人士表示,以往不少養老險產品的宣傳單上推薦的保障,往往讓人感到十分理想,可在實際理賠時才發現很多細節要求投保人并不清楚,以致最終遠遠達不到預期的賠款。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表示,雖然目前養老險產品很多都附帶了投資功能,但作為養老體系的重要補充,商業養老險還是要強調它的保障價值;《辦法》規范了養老險的銷售前端,同時明確在養老金開始領取前5年,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薦高風險的投資組合,這就是要確保養老金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鼓勵險種創新 倡導專業化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險種創新一直是各級保險監管部門所強調的。對于養老險,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表示已經和有關部門共同研討個人養老險的相關稅收政策,進一步優化養老險發展的政策環境。
目前,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43億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1%,預計2020年將占17.2%。一方面是巨大的養老壓力和龐大的養老險市場,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險種的同質化以及投保率的偏低。專家指出,《養老險業務管理辦法》的出臺以及監管部門擬定優惠稅收政策,表明了養老險業務發展的迫切性和良好的機遇期。由于養老金的管理追求長期、穩健的收益,設計合理的稅收制度,能夠促進潛在養老需求轉化為現實購買力,是撬動養老險發展最有力的杠桿之一。
在細節上,《辦法》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險產品,這樣可以充分發揮保險的精算技術優勢和經營管理優勢,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隨終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障目的。同時規定對同一投保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保險公司可以統一承保團體養老保險,為客戶的投保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辦法》同時明確了養老險專業化經營的要求:基于保護投保人利益,制定了不同種類養老險業務在投保、核保、投資、退保和客戶教育方面的經營管理制度要求,以體現行業的專業化優勢和專業化形象;確定了養老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同時將具有養老功能的個人兩全保險納入養老保險業務監管范圍,并根據不同養老險產品制定相應的產品設計和銷售的管理制度要求。
有專家指出,養老險的滲透領域可以更廣泛。據悉,海外市場上養老基金推動了指數期貨、指數期權、可轉換債券和保證轉換合同等一系列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發展,這些衍生品反過來也有力推動了養老保險的創新和發展。(紀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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