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產品,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11月12日晚間,保監會在其網站公布了《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也是我國保險業第一部專門規范養老保險業務的部門規章。
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保險業專家、業內人士。大部分被訪者對《辦法》的出臺表示了歡迎。一位北京的保險業內人士表示,《辦法》有助于促進養老保險專業化發展,并對規范市場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控制投資選擇風險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產品,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如果個人自愿并堅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向其書面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對此,業內人士指出,對于個人而言,由于養老保險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輕的時候并不急需使用養老保險金,這時養老保險金風險承受能力較高,個人可以利用這個寶貴的機會獲得中長期較高的收益率。在臨近退休之前的5年內,個人應該使用比較保守的投資策略,保護已經取得的投資成果不受損害,“這樣才是比較正確的投資策略安排”。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業務剛剛起步,很多企業和員工個人都缺乏正確的投資知識,有時過分追求安全,將基金全部放入低風險投資組合,有時又過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風險投資組合。
因此,有專家認為,《辦法》的上述規定,正是為了引導企業和個人正確的投資理念而設定的,“其目的也是最大限度保護個人的利益,提高個人的利益,確保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
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孟建安對此也表示贊同。孟建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養老保險產品組合中的投資組合,主要是為了抵御通貨膨脹帶來的貨幣貶值的風險,“對于養老金產品而言,保險保障功能更加重要”。
明確養老險權益歸屬
昨日,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進行解讀并指出,《辦法》明確了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權益歸屬問題,“這也是國內保險法規中第一次提出養老保險權益歸屬的概念”。
《辦法》要求在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權益歸屬在國外養老金領域中已經成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業員工年金權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員工的中長期激勵計劃中。權益歸屬的操作方式一般是這樣的:對于企業為員工的繳費部分,企業設定一個與服務年限掛鉤的歸屬比例,如服務滿一年的,企業繳費的10%權益歸屬給個人,服務滿五年的,企業繳費的100%權益歸屬給個人。如果這個員工在服務一年后不滿兩年的時候離開公司了,他就只能獲得個人繳費的全部以及企業繳費的10%。如果服務滿5年以上才離職的,就可以獲得100%的企業繳費權益。這樣,個人對年金的擁有權就得到明確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時在企業內部還起到了中長期激勵的作用。
保監會負責人指出,近幾年,一些國內企業也了解到權益歸屬制度的好處,紛紛在養老年金計劃中應用這一方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這種方式在法律法規上一直沒有明確的地位,企業和員工一旦發生糾紛,很難找到法規依據,也很難保護員工個人的利益,“在《辦法》中明確這一概念并作具體規定,有助于保護員工的權益,也有利于在國內企業中推廣權益歸屬制度的實施”。
可委托代理企業年金
對于業界普遍關注的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方面,《辦法》也作了詳細規范。在業務銷售方面,《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開展業務,且可以通過委托代理形式銷售企業年金,并應按照規定與保險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在業務資格方面,《辦法》強調保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管理業務須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后,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而記者從消息人士處獲悉,第二批企業年金資格的審批已經進入最后階段,“預計年底前將公布最終名單”。
此外,《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受益人選擇投資方式時,保險公司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投資風險,并規定在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當提供《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資風險。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對外資/合資壽險參與中國企業年金市場仍沒有明確的表態,同時,對于一些外資/合資壽險關心的稅收優惠政策等問題,也沒有作出說明,“《辦法》對企業年金市場開放并沒有實際意義”。
對此,保險專家稱,《辦法》主要是規范國內養老保險市場行為,幫助我國養老保險向專業化方向發展,“至于企業年金市場的開放細則并不是《辦法》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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