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監會正式頒布了《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從明年1月1日起,保監會所有關于人身險公司精算責任人任職批復將改為對總精算師的任職批復。
按照保監會最新公布的數據,目前我國共有保險公司102家。與此對應,將有102名精算責任人變身總精算師,在名稱改變的同時,他們的職責和權利也將更加明確。
按照《辦法》規定,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適用本辦法,財產保險公司適用時間和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總精算師終于名正言順
《辦法》出臺前,總精算師的職責一直由精算責任人來擔當。
2006年9月,保監會副主席魏迎寧曾表示,精算責任人制度是在條件尚不成熟的條件下建立的。保監會正在抓緊制定總精算師管理辦法,研究出臺總精算師制度。話落一年后,總精算師管理辦法出臺。
對于大眾來講,精算師一直處于幕后,顯得有些神秘和遙遠。精算被視為保險的核心技術之一,有行業助推器和穩定器之稱。精算師則以其百萬計的年薪,被視為金領中的金領。據了解,我國目前擁有的中國精算師尚不足百名,明顯屬于粥多僧少,很多公司不得不引入外援。
按照《辦法》規定,總精算師由保險公司董事會任命,且同一保險公司內,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總精算師。同時,保監會依法審查總精算師任職資格,未經審核,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立總精算師。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國軍教授從事保險精算研究多年。他認為,該《辦法》在很多方面借鑒了國外的成熟做法,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是一項落實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舉措。總精算師任職資格、職責范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的清晰界定,使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有了更好的制度保證和組織基礎。
其次總精算師參與保險公司管理有了更明確的依據。比如總精算師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并有權參加涉及其職責范圍內相關事務的保險公司董事會會議,并發表專業意見。
再次是為保險業風險管理,特別是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理提供了必要條件。
降低財務和經營風險
王國軍教授認為,隨著《辦法》實施,保險精算監管制度得以完善,精算師的權力和義務更加明晰,保險公司財務風險有望更好地化解;保險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能得以完善,有望降低保險公司經營風險。
王國軍教授認為,《辦法》中有幾個條款應該屬于"亮點"條款,并對這些亮點進行了解讀。
《辦法》規定,總精算師對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并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及時報告保險公司的重大風險隱患。王國軍認為,該條款使總精算師的地位和職責得以明確。
《辦法》中有關總精算師有權參加涉及其職責范圍內相關事務的保險公司董事會會議,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規定,王國軍指出,這一條款使總精算師的權力得以明確。
《辦法》有關總精算師具體職責,向公司總經理提交重大風險提示報告并提出改進措施,以及有關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的規定,被王國軍譽為"絕對亮點"。
按照《辦法》規定,總精算師的職責主要有擬定產品費率、負責或參與償付能力管理、參與預算管理、向保險公司和保監會報告重大隱患等10余條之多。當公司出現嚴重危害償付能力的隱患,或者經營活動中出現嚴重損害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情形的,總精算師應向公司總經理提交重大風險提示報告,并提出改進措施。而當總精算師提交的重大風險提示報告,保險公司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總精算師應當向保監會報告。
《辦法》對總精算師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總精算師違背《保險法》或精算職責,將會被保監會視情況不同予以警告、撤換、罰款等處罰。 (姜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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