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基金銷售行為,證監會近日連發兩規章,即《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異常交易的監控、記錄和報告制度,重點關注基金銷售業務中的異常交易行為。
近段時間以來,隨著基金規模的持續大幅度快速增長,基金銷售中的違規行為也有所抬頭。證監會發布兩規章,將對投資人頻繁開立、撤銷賬戶的行為、投資人短期交易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變更指定贖回銀行賬戶的行為、違反銷售適用性原則的交易等行為,進行重點監控。
規章明確,基金產品風險評價以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來具體反映,基金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等級:低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高風險等級。投資者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和積極型。
基金銷售機構應據此制定客戶服務標準,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程序等業務進行規范。宣傳推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欺詐、誤導投資人的行為;應當及時準確地為投資人辦理各類基金銷售業務手續,識別客戶有效身份,嚴格管理投資人賬戶;在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時,向投資人提供《投資人權益須知》,保證投資人了解相關權益。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續服務,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資基金的相關信息。(記者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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