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昨日消息,近期通過的《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對總精算師的任職資格、職責范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總精算師是指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精算以及相關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所有保險公司都應當設立總精算師職位,在同一保險公司內,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總精算師,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總精算師;并對總精算師的任職資格提出了具體要求。
該辦法還明確了總精算師的職責:應對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并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及時報告保險公司的重大風險隱患;總精算師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并有權參加涉及其職責范圍內相關事務的保險公司董事會會議,并發表專業意見。
此外,總精算師還應當根據職責要求,向保險公司總經理提交重大風險提示報告,同時抄報保險公司董事會,并提出改進措施,保險公司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總精算師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和健康保險公司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辦法;財產保險公司適用本辦法的時間和具體適用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構建起一套總精算師制度,是輔助監管部門更好履行職責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在風險控制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是防范保險風險的重要手段。
從1999年保監會首批認證43名中國精算師以來,我國共培養了90名中國精算師和458名中國準精算師。同時,還有約200名國際認可的精算師以及大量的精算工作者投身到中國保險業發展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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