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第二十四條 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 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公司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六)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與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第二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擬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五)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六)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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