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
(一)發行債券的數量;
(二)向公司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的授權事項;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三條 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符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核準的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募集說明書和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保薦人應當對債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為債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十九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債券募集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六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時效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發行公司債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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