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七條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一) 最近三十六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二)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四)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第十條 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應當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
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一條 為公司債券提供擔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人資產質量良好;
(三)設定擔保的,擔保財產權屬應當清晰,尚未被設定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擔保財產的價值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不低于擔保金額;
(四)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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