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日前頒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整合并規范了非銀機構的行政許可行為,梳理明確了信托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管理、QDII業務的要求。
信托公司開展QDII門檻高
根據《辦法》,信托公司申請開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須具備與開辦企業年金基金業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無挪用信托財產、發生存款性負債、以信托等業務名義變相負債以及違反信托業務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的規定等行為,且最近3年內無其他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等。
信托公司申請開辦QDII業務資格,其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須經批準具備經營外匯業務資格,且具有良好的開展外匯業務的經歷;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良好以上;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提足各項損失準備金后的年末凈資產不低于其注冊資本;最近2年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等。
《辦法》規定,設立信托公司法人機構,其注冊資本須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出資人,須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
設立財務公司最低1億元
根據《辦法》,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其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等。財務公司的出資人主要應為企業集團,其必擁有核心主業;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期,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的資產總額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最近2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期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等。
《辦法》將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可為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租賃公司,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
此外,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其資本充足率必須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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