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以下統稱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定期存單作質押,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由借款人償還本息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為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第四條 作為質押品的定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
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質押品。
第五條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單作質押的小額貸款(以下統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存單開戶銀行可授權辦理儲蓄業務的營業網點直接受理并發放。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行實際,確定前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額度。
第六條 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對于借款人以公開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第七條 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存單質押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存單本金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各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
第八條 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分筆發放的貸款除外。
第九條 存單質押貸款利率按國家利率管理規定執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請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應當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按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但累計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
第十一條 質押存單存期內按正常存款利率計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時,停止取息。
第十二條 憑預留印鑒或密碼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須向發放貸款的銀行提供印鑒或密碼;以憑有效身份證明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應轉為憑印鑒或密碼支取,否則銀行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以存單作質押申請貸款時,出質人應委托貸款行申請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
第十三條 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中訂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質押條款。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姓名(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定期存單確認情況;
(六)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存單。
第十六條 出質人和貸款人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存單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貸款人可繼續保管質押存單,在存單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
第十七條 存單開戶行(以下簡稱存款行)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及質押合同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并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妥善管理質押存單及出質人提供的預留印簽或密碼。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由貸款人承擔責任。
用于質押的定期存單在質押期間丟失、毀損的,貸款人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并與出質人共同向存款開戶行申請掛失、補辦。補辦的存單仍應繼續作為質物。
質押存單的掛失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口頭或函電形式,但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
申請掛失時,除出質人應按規定提交的申請資料外,貸款人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質押合同副本。
掛失生效,原定期存單所載的金額及利息應繼續作為出質資產。
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
第十九條 質押存續期間如出質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戶和繼承手續,并繼續履行原出質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第二十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償還質押貸款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的定期存單退還出質人,并及時到存單開戶行辦理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后,出質人憑存單保管收據取回質押存單。若出質人將存單保管收據丟失,由出質人、借款人共同出具書面證明,并憑合法身份證明到貸款行取回質押存單。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依第十六條的約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處分質押的定期存單:
(一)質押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貸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貸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質人被宣告破產的;
(四)借款人或出質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 質押合同、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各方當事人均可按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存款行出具虛假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或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確認書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存款行不按本辦法規定對質物進行確認,或者貸款行接受未經確認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質押的,由中國銀行( 5.47,-0.02,-0.36%)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向出質人退回個人定期儲蓄存單或在質押存續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并掛失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銀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辦理個人存單質押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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