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9日電(記者趙曉輝)中國證監會9日在其網站上公布《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從即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分為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準、行為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章共64條。
這一管理辦法就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于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者應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此外,申請者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辦法第18條列出了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9種情形,其中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辦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則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第39條,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知悉或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辦法第6章共5個條款對上述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第61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證監會表示,這一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擬,意見征集日期截止到2007年6月14日。辦法施行之日起,證監會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關于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工作細則》、《關于落實對涉嫌違法違規期貨公司高管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追究的通知》等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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