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應有機融入券商各項業務流程,讓投資理解"買者自負"原則
券商應制定投資者教育計劃、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投資者教育的內容、形式和經費預算,并指定專人和專門部門檢查落實情況
券商應規范賬戶開立、使用和管理
券商應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經紀業務"八不準"
證監會機構部昨日發出通知,要求證券公司嚴格依法合規經營,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風險揭示有關工作。
通知稱,投資者教育評價結果將作為券商分類監管的評價考核指標。
為貫徹落實5月11日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機構部向各券商發出了《關于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詳見封二),要求券商將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有機融入各項業務流程,明確相關計劃、制度和流程,要求券商規范賬戶開立、使用和管理,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并規定了經紀業務的八條禁令。
《通知》要求,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工作必須有機融入證券公司的各項業務流程,具體體現在客戶服務體系的各個環節?!锻ㄖ芬蟾魅虖拈_戶環節著手風險揭示工作,并持續地采取各種有效方式讓投資者充分理解"買者自負"的原則,真正明白"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的警示。券商應通過適當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戶,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引導投資者合理配置金融資產。證券公司在進行產品和業務推介時,應當使投資者充分認識不同產品和業務的風險特征。
《通知》要求券商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并提出了八條禁令:不得從事銷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證券活動;不得接受經紀業務客戶的全權委托從事證券交易;不得在非證券營業場所為客戶辦理開戶;不得為牟取傭金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不得通過設立非法網點或者與網絡公司、網吧等機構或個人發展客戶、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不得為客戶提供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購資金提前解凍等各類違規融資行為;不得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擔保、中介服務或者其他便利。
通知要求,各券商應在6月25日前上報工作進展情況。證券公司投資者教育、客戶服務等方面的工作將列為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評價考核指標。(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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