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秦楨凱代理的上海投資者周某等14人訴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虛假證券信息糾紛案,已于5月15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其中有3位原告是科龍電器H股投資者。H股投資者參與證券民事賠償案在國內尚屬首次。
這14名原告起訴科龍電器被分別立案,是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代理的科龍電器證券民事賠償案的第一批,合計起訴金額近132萬元人民幣(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利息)。開庭時間尚未確定。
那么,H股股東有沒有參與證券民事索賠的權利呢?對此,宋一欣律師認為,對于H股股東的權益維護,有下列規定與約定可以援用: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29條規定,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包括H股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處理,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國務院證券委與國家體改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36條規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載入下述內容: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可提交仲裁解決,可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國家體改委《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也有類似規定。《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做出了符合上述規定的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倍b于H股原告、被告雙方無法就仲裁管轄地達成一致,故有關仲裁條款無效。在此情況下,H股原告投資者根據《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提起訴訟。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2006年7月5日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廣大權益受損的科龍電器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追回相關的損失,訴訟時效到期日為2008年7月4日。(王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