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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監管巡邏隊是“環保警察”試驗田
隨著環境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特別是近年來對破壞環境罪等環境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一些無良企業將非法排污行為轉入“地下”。
從此前公安機關偵破的污染環境重大案件看,部分中小化工企業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而案發時間段大都在夜間或節假日。加之城市第三產業等服務行業發展帶來的環境問題呈多發性、流動性和復雜性等特點,都迫切需要環保部門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專門的環境監察巡邏隊伍,應對新時期非法排污的新特征、新態勢。
目前,建立環境監察巡邏隊伍基礎條件成熟。各級環保部門均在內部設立了環境監察機構。基層環保部門希望環境監察機構的執法權得到強化和細化的愿望迫切。環境保護部要求,“強化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和管理,規范執法程序和行為”。因此,建立環境監察巡邏隊可以強化基層環境監管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整合內部監管資源,建立環境監察巡邏隊,構建常態化監管網絡。
建立環境監察巡邏隊重在授予現場處置權。在隊伍建制上,市級以下有條件的地方既可以按專業監管對象設立,比如工業園區環境監察巡邏隊、城市服務業環境監察巡邏隊等,又可以按綜合職能進行多序列設立。比如環境監察巡邏一隊、二隊、三隊等。
現場處置權關鍵在于破解執法資格、監察監測設備以及執法權問題。具體地說,巡邏隊所有隊員都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件,嚴禁臨時工參與或協助執法;巡邏必須實行全天候覆蓋,建立巡邏輪值制,填補監管“真空期”,要確保人員、設備、車輛配置的合理性與集約化;融合系統內優勢資源,安排監測人員隨隊巡邏并即時采樣分析,對能夠現場監測的污染因子,在最短的時間內出具監測結果,供監察人員做出現場處罰;建立執法司法“直通車”聯動機制。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嚴重非法排污行為以及被監管對象拒不配合檢查的,立即通報公安機關,所在轄區警務人員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依法處置。
在發達國家,環境監察巡邏任務一般由生態警察或環保警察承擔。比如俄羅斯生態警察執法巡邏時佩帶武器,配備精密儀器,具有較強的現場處置能力和執法權威性。我國可在現有體制下,通過環境監察巡邏隊伍的建設與實踐,作為“試驗田”,為真正建立一支環保警察隊伍不斷總結經驗,使查處和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常態化與全覆蓋,震懾非法排污者,從源頭上護衛環境安全。
(作者:吉光輝 梁江濤 倉定穩;作者單位:江蘇省阜寧縣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