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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目前一些地方已逐漸認識到了環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加強了對環境行政程序的重視程度。
山東省近日出臺《山東省環境污染源現場檢查工作指南(試行)》,逐條逐項規范檢查程序,確保執法檢查活動全程留痕。這將對規范山東省環保部門嚴格依程序執法,保護環境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執法人員自身權益,發揮積極作用。
山東省環保廳日前出臺《山東省污染源現場檢查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南》”),以“規定動作不走樣,自選動作有特色”為原則,瞄準環境執法薄弱環節,逐條逐項規范檢查要點和程序,推動山東省環境執法工作向“精細化”、“痕跡化”方向轉變。
《工作指南》總計3章、16條,在一般污染源現場檢查工作的基礎上,重點細化了水、氣、聲、渣4種排污類型的現場檢查要點,明確環境監察機構針對不同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程序,制作了分行業《現場監察記錄表》,進一步規范現場檢查工作程序,確保執法檢查活動全程留痕。
現場檢查怎么查?
堅持有的放矢,開展獨立調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移交相關部門
《工作指南》首先對環境監察計劃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污染源數量、類型、管理權限等,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采取例行檢查和重點檢查的方式開展現場檢查,其中省、市兩級環境監察機構應主要開展獨立調查。
開展現場檢查前,環境監察人員應明確檢查目的、時間、路線、對象、重點內容等活動計劃,通過查閱污染源調查動態數據、排污申報登記資料、日常監管積累的資料、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信訪輿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并提前準備好必要的執法文書和檢查裝備。
《工作指南》規定,從事現場檢查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檢查時應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對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在污染源檢查活動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和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現場監察記錄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均可視為檢查證據。對存在環境違法或違規行為的,根據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簡易程序情形的,當場作出責令減輕、消除污染,責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決定;適合一般程序的,應根據工作分工及時將有關文書、證據等按照“查處分離”的原則移交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