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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9月23日電 (記者孫秀艷)23日,環保部向媒體通報了《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相關內容,要求市級以上環保部門不斷加大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實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環保部近日還通報了今年上半年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及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況。
今年上半年,全國共處罰環境違法案件19289件,處罰金額74325.1萬元。全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累計向公安機關移交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861件,有力打擊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從處罰情況看,違反環評及“三同時”制度仍是最主要的違法行為,占案件總量的51.57%;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案件分別占12.48%、13.70%、5.06%、4.09%。向公安機關移交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違法行為主要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等三種情形。
“嚴峻的環境形勢,客觀要求環保部門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可是目前,環境執法不規范的問題仍然比較普遍。”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表示。
環境監察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監察辦法》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實施稽查,將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范的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環境執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環保部自2010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環境監察稽查試點工作,并從2012年開始連續三年開展專項稽查工作。稽查中發現,環境執法不規范的問題比較普遍。
鄒首民表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一方面授予環保部門更多的監管權力,諸如查封扣押權,限產、停產整治權,按日連續處罰權,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治安拘留處罰權等;另一方面《環境保護法》也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對存在違規審批,包庇違法,未依法作出停業、關閉決定,發現或接到舉報違法未及時查處,違法查封、扣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截留、擠占或挪用排污、其他等9種違法行為的,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空前巨大。
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于林輝表示,基層的環境執法面臨巨大的追責壓力,稽查工作在秦皇島試點幾年,基層普遍非常歡迎,因為上級稽查往往是基層借力解決問題的好時機。
為鼓勵執法,《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存在5種克服困難、依法履職、程序規范、表現突出情形的,由實施稽查的環保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另一方面,《稽查辦法》對執法不規范、履職不到位、違法亂紀的15種行為,采取內部處理和外部處理并行的方式,分別規定了懲罰性措施,從責令其限期改正到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