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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我國環境體制改革的回顧
一、初步確立環境保護體系
1978年到1992年是我國環境保護體系建立階段。在此期間,黨和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將環境保護寫入《憲法》,明確提出保護環境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確立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并初步確立了環境保護的管理體系和法律法規體系。1978年12月18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實現了全黨工作重點的歷史性轉變,開創了改革開放和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新時期,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也進入了一個改革創新的新時期。當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準了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指出“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實現四個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絕不能走先建設、后治理的彎路。我們要在建設的同時就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這是我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的名義對環境保護做出的指示,它引起了各級黨組織的高度重視,推動了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
1.建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1979年9月,五屆人大十一次常委會通過新我國的第一部環境保護基本法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1982年,國家又對《憲法》做出修改,在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為后來我國全方位的環境立法提供了依據。在環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氣污染防治法》(1989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1990年)、《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1992年)等;在環境管理方面,制定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1982年)、《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1983年)、《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1983年)、《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85年)等。同時為了加強環境的定量管理,20世紀80年代頒布了一批具有規范性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和環保方法標準。此外,在國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訴訟等基本法律與企業法律中也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內容。到1992年,國家規定了各項環境標準共300多項。
2.確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
1981年2月24日,國務院做出《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這個決定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加強環境保護工作,這是具有戰略性的決定,也是我們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1982年我國進行機構改革,將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撤銷,辦公室并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名為環境保護局(作為部內設的司局級機構)。另外,在國家計劃委員會內又增設了與環境保護工作有關的國土局。這樣,就形成了由環境保護局、國土局和其他工業、資源、衛生等部門共同負責的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管理體制。1984年5月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由副總理李鵬兼任主任,1984年11月成立環保局,作為國務院環境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曲格平兼任辦公室主任。在職權和分工方面,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國的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另外,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國家科委負責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生產建設、科學技術發展中的環境保護綜合平衡工作;其他各有關部委和軍隊負責本系統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以此為動力,各地方政府、各部委和我國人民解放軍成立了環保機構,具有我國特色的環境管理、監理、監測機構遍及全國各地,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國家級、省級、市級和鄉、鎮級五級環境管理機構。
3.重大環境會議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這次會議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轉折點,為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做出了重要的歷史貢獻。這次會議確立環境保護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一項基本國策,提出“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的方針,確定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誰污染誰治理”,“強化環境管理”的環境政策,并且提出了到20世紀末的環保戰略目標。這次會議在我國環境保護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發展階段。1989年4月底至5月初,國務院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提出了“努力開拓有我國特色的環境保護道路”,并且在總結第二次全國環保會議以來的強化環境管理經驗,在已有的、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確定了八項有我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即繼續實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制度這三項老制度基礎上,又創造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制、推進污染集中控制和對污染源推行限期治理等五項新制度,對于深化管理、控制污染,推動環境保護工作上新臺階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