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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舉例說,如果A企業2008年的COD排污指標為1000噸,而事實上它只需排放800噸,那么,它就可以將富余的200噸通過交易中心與需要購買排污權的B企業進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經濟效益。
排污權交易產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權交易是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從那時起,美國環保局嘗試將排污權交易用于大氣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補償、儲存和容量節余等為核心內容的排污權交易政策體系。據美國總會計師事務所的研究,排污權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以來,已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將這個概念帶到中國來的是在美國頗有影響的非政府組織——美國環保協會及其首席經濟學家丹尼爾·杜丹德博士。丹尼爾·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過市場機制來控制污染,是美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動者。1991年,丹尼爾·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請來到中國,期間,他介紹了美國正在進行革新的環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權交易。
實行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實行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時期內,綜合經濟、技術、社會等條件,采取通過向排污源規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許排放量的形式,將一定空間范圍內排污源產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環境質量容許限度內而實行的一種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確定在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內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與濃度控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過了《上海市環境保護》第31條:“……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有關單位可以有償轉讓部分排污指標。”
1996年,國務院批復同意原國家環保局提出的《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對其中的《“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國務院要求,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情況,指定相應的控制指標;要抓緊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體系和管理辦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從此,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它為排污權交易在中國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權交易在中國的發展如何?
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國就在上海率先嘗試了大氣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2001年9月,在美國環保協會以及江蘇省南通市環保局的積極配合下,在江蘇省南通市實現了中國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權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式下發“環辦函[2002]51號文”,決定與美國環保協會一起,在山東省、山西省、江蘇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開展“推動中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實施的研究項目”(簡稱“4+3+1”項目)。
2007年11月10日,國內首個排污權交易平臺——浙江省嘉興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揭牌成立。該平臺的成立,意味著國內的排污權交易開始實現規模化、制度化。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興,任何市場主體新增的排污權必須從中心交易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