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區域空氣質量監管體系
(二十)加強重點區域空氣質量監測。提高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優化重點區域空氣質量監測點位,開展酸雨、細顆粒物、臭氧監測和城市道路兩側空氣質量監測,制定大氣污染事故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理預案,完善環境信息發布制度,實現重點區域監測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點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網絡。
(二十一)完善空氣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空氣質量評價指標修訂工作,完善臭氧和細顆粒物空氣質量評價方法,增加相應評價指標。
(二十二)強化城市空氣質量分級管理。空氣質量未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應當制訂達標方案,確保按期實現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的達標方案應報環境保護部批準后實施。空氣質量已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應制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方案,防止空氣質量惡化。
(二十三)加強區域環境執法監管。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地方和部門確定并公布重點企業名單,開展區域大氣環境聯合執法檢查,集中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強對重點企業的監督性監測,并推進其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到2012年年底前,重點企業應全部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八、加強空氣質量保障能力建設
(二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著力推進重點治污項目和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空氣質量未達到標準的城市,應逐年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氣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設。
(二十五)強化科技支撐。加強區域大氣污染形成機理研究。開展煙氣脫硝、有毒有害氣體治理、潔凈煤利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大氣汞污染治理、農村生物質能開發等技術攻關。加大細顆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術示范和推廣力度。加快高新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二十六)完善環境經濟政策。繼續實施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差別電價政策。嚴格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積極推進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工作。完善區域生態補償政策,研究對空氣質量改善明顯地區的激勵機制。
九、加強組織協調
(二十七)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協調機制。在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下,不定期召開由有關部門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參加的專題會議,協調解決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規劃,明確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污染防治措施及重點治理項目。到2011年年底前,完成規劃編制和報批工作。
(二十八)嚴格落實責任。地方人民政府是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方案,并將各項工作任務分解到責任單位和企業,強化監督考核。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和落實意見,督促和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二十九)完善考核制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對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項目完成情況和城市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年向社會公布。對于未按時完成規劃任務且空氣質量狀況嚴重惡化的城市,嚴格控制其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商有關地方和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加強宣傳教育。組織編寫大氣污染防治科普宣傳和培訓材料,開展多種形式的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動員和引導公眾參與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定期公布區域空氣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各地要在2010年6月底前,將本地區落實本意見的實施方案,報送環境保護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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