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記者:《規定》對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責、權、利作出了什么規定?
王守智:可以概括為26個字,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收益。具體來說,做好預防,其主要手段就是編制規劃。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工作,并據此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
為推動礦業權人增強保護地質環境的意識,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發生礦區范圍、礦種或者開采方式變更的,采礦權人須按照變更后標準繳存治理恢復保證金。采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方案。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并在礦山關閉前,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采礦權發生轉讓的,該義務同時轉讓。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對具有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礦業遺址,國家鼓勵開發為礦山公園。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應當采取相應的治理恢復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礦權人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定期上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落實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應該說,責、權、利更加明確和統一,更加有利于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記者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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