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新華網北京3月3日電中國政府網3日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通過“以獎促治”,推動污染防治的重點流域、區域和問題嚴重地區開展農村環境集中整治,著力解決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威脅城鄉居民食品安全、影響農村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
《通知》指出,有針對性地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切實改善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環境,保證農民得到實惠。政府引導,多元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會資金,鼓勵農民出資出勞。規范管理,公開透明。整治項目的確定、成效考核和獎勵資金的使用要向社會公布,尊重群眾意愿,接受群眾監督。
《通知》要求,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環境問題最為突出、當地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村莊,使危害群眾健康的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環境監管能力得到加強,環保意識得到增強。到2015年,環境問題突出、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的村鎮基本得到治理,環境監管能力明顯加強,環保意識明顯增強。
《通知》要求,每年上半年,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根據有關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原則及重點,發布年度“以獎促治”資金申報指南,提出具體要求。“以獎促治”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經市(地)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審核,省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審查匯總后,聯合報送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審查。已有投資渠道的農村環境治理項目,按現行工作程序進行。
《通知》指出,“以獎促治”資金是財政獎勵資金,專項用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省級財政部門應在中央財政下達資金的20個工作日內,及時下達資金預算。資金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縣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資金審核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使用和整治進展情況要在當地張榜公布,實行村務公開。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將相應扣減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資金,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通知》還要求,省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要加強“以獎促治”政策實施進展和成效、資金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群眾滿意程度等情況的考核驗收,于每年2月底之前將上年度實施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
2008年已安排的“以獎促治”項目應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要于2009年8月底前將實施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部對“以獎促治”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并考核,考核的重點是“以獎促治”工作機制、責任制落實、治理目標完成、資金管理等情況。
對按時完成治理目標、考核情況較好的地區,優先安排“以獎促治”資金;對未按時完成治理目標,考核情況較差的地區,將通報批評并取消申報資格、停止資金安排或追繳已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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