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首次動用刑法查處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淄博市臨淄區梧臺鎮辛興村王某,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池坑承包給齊某存儲浮油渣,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經濟損失85萬余元。經臨淄區人民檢察院批準,王某因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依法逮捕,齊某被依法取保候審。
今年以來,山東省連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專項行動。目前,淄博市被掛牌督辦的63件案件,已有59件完成整改。取締各類土小企業1800余家,對138起環境違法行為實施了“頂格處罰”,對41名環境違法分子依法實施了行政或刑事拘留。
其中,犯罪嫌疑人朱某,自2001年以來,未經批準非法占用農用地,建設辦公用房等,共計造成23.7畝基本農田嚴重毀壞、無法耕種。此外,自2005 年以來,朱某違反國家規定,向其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廢水和土壤中所含揮發性酚分別超過標準值7240倍和308倍,損失價值36萬多元。今年7月14日,朱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9月20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犯罪嫌疑人張某,自2007年4月以來,在臨淄區皇城鎮大馬岱村東的河灘內經營防水油膏廠,在生產經營中,將大量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加溫罐南側的無防滲土坑里,滲土坑廢水所含揮發性酚超過標準值,已具毒害性。張某于今年7月17日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擬于本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山東省環保部門工作人員介紹,按照環境污染法規,造成環境污染損失價值超過30萬元的將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上述4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和342條之規定,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記者 馬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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