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流域限批的法規依據
一、暫停審批類
1.【超總量指標的地區】對未按期完成環保總局受國務院委托與各省人民政府簽訂的《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總量目標、規劃治污項目完工率和污水處理率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第二十四條:對超過總量指標、重點項目未達到目標責任要求的地區,暫停環評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并對有排污量削減任務的企業實施該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生態破壞嚴重的地區】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3.【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不到位的地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不落實收費政策、污水處理廠建成后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故不運行的地區,暫緩審批該地區項目環評。
【法規依據】
——《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第三十四條: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不落實收費政策、污水處理廠建成后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故不運行的地區,暫緩審批該地區項目環評,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4.【環評、“三同時”執行不力的地區】對不按法定條件、程序和分級審批權限審批環評文件,不依法驗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環評、“三同時”執行率低的地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審批該區域內除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逾期不整改的,暫停并上收一級該地區環保部門的項目審批權。
【法規依據】
——《關于印發清理和督查新開工項目工作情況報告的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銀監會、國家統計局、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2006年12月18日):切實把好建設項目開工建設關口。明確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產業政策、投資管理、土地管理、環評審批、節能評估、信貸政策等各種條件。發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執行新開工項目條件的監督檢查,對各項建設程序執行不力的地區,將采取暫停項目審批(核準),暫停安排國家投資等懲罰措施。
5.【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地區】對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引發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
【法規依據】
——《曾培炎副總理在全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2007年4月28日):對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引發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地區和企業,都要實行區域或行業限批。
二、停止審批類
6.【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予審批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不予審批在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內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
【法規依據】
——《水法》第三十四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滲漏措施。
7.【列入淘汰目錄的工藝、設備、產品、行業】對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工藝、設備的流域建設項目,不予審批;對生產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產品的流域建設項目,不予審批;對列入“十一五”時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規模以下的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以及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流域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法規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國務院批準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內容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國家禁止新建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時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一覽表(內容略)
8.【未開展規劃環評的江河沿岸產業園區】凡在江河湖海沿岸,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和人口集中居住區附近,凡在國家規定的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及其附近,進行開發建設或者新布設化工石化集中工業園區、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的園區、基地,必須進行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未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保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上述園區、基地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法規依據】
——《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12月15日,環發〔2005〕152號):(一)凡在以下區域進行開發建設,新布設化工石化集中工業園區、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的園區、基地,必須進行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1.江河湖海沿岸,特別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附近區域;2.人口集中居住區域附近;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中確定的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及其附近。(五)未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保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上述園區、基地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十九條: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