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建設部公布新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如果不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
建設部稱,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企業如不履行上述義務,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辦法同時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得隨意停業、歇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記者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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