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查時,對于以下明顯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1)就業單位所在縣非我省經濟欠發達縣;(2)就業單位非農村中小學、國有農(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以及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等艱苦行業;(3)服務年限不足五年;(4)定向生和委培生。
本報濟南12月4日訊 4日,省教育廳發出通知,部署針對我省高校畢業生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工作。省教育廳規定,有關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對就業單位所在縣非我省經濟欠發達縣等四類申請不予受理。
4日,省教育廳發出《關于做好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省教育廳要求,高校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學生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高校在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查時,對于以下明顯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1)就業單位所在縣非我省經濟欠發達縣;(2)就業單位非農村中小學、國有農(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以及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等艱苦行業;(3)服務年限不足五年;(4)定向生和委培生。
據介紹,2007年獲得代償資助的學生,其貸款還款期限為四年,按年分五次償清。省教育廳規定,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外,對未滿5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原單位的畢業生,應主動向原就讀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并與貸款銀行重新簽訂還款確認書,調整還款計劃,由本人償還全部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對于不再符合代償資助條件又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貸款銀行重新簽訂還款確認書的學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貸款銀行將其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國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高校將公示違約名單。
省教育廳要求,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高校統一負責專款管理,由高校支付給貸款銀行經辦機構(或退還學生本人),不得挪作他用。申請代償資助的學生在未被確定為代償資助對象前,應按照還款計劃正常償還本息。經審查確定為代償資助對象后,其貸款本息全部由省財政代償,學生已自行支付的貸款本息全額退還學生本人。
相關鏈接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即對畢業后自愿到我省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年限達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財政代為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