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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條件要求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中小型企業劃型標準,申報項目須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產業政策;每個企業同一年度原則只支持一次;本年度從其他渠道獲得財政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企業承擔的國家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竣工前,原則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申請。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要求申報企業2009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性質屬于工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范圍(戰略新興產業項目可適當放寬企業注冊時間)。對申請投資入股的招商引資項目要求入資后企業在本市登記注冊,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本市。
2、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含)以上,企業凈資產300萬元(含)以上。
3、企業近三年內在工商、稅務、銀行、海關等部門無不良行為記錄;經營狀況良好,原則上無連續虧損現象,處于建設期內的新建企業(登記注冊時間3年內可視為新建企業)除外。
4、申請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的項目要求已經工業和信息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低于500萬元(含),對軟件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可適當降低,當要求總投資規模不低于500萬元(含)。項目已經開工建設,建設期原則不超過 2年,對有GMP認證要求的醫藥產業項目可適當延長。
項目開工時間和建設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設投資的項目以開工證批準時間作為實際開工時間;其它項目原則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準,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準或備案時間。
5、項目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6、對申請貸款貼息項目要求已與銀行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貸款資金到位,并已經開始使用及付息。
(二)公共服務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1、對申報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為獨立法人主體;項目已經實際開工建設,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預期社會效益顯著。優先支持經認定的市級小企業創業基地。
2、對申報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為獨立法人主體;項目已經實際開工建設,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預期社會效益顯著。優先支持經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