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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方式和標準
專項資金使用主要包括貸款貼息、撥款補助和引導性投資入股三種方式。
(一)貸款貼息
主要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息予以補助,貼息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年限原則不超過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中小企業集合融資給予每年2%的利息補貼,原則不超過兩年,一次性安排,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撥款補助
主要對服務體系及平臺建設項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一定比例和額度的資金補助。撥款額度計算方法:
1、服務平臺、小企業基地項目撥款補助額度及比例按照相關辦法和細則規定執行;其它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視具體情況確定,對于區縣承擔的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不超過總投資的5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撥款額度需同時滿足如下要求:
(1)不超過該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額;
(2)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20%;
(3)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20%,且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
(4)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引導性投資入股
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資主體或增資擴股。入股資金以政策性引導為主,支持企業實現發展目標后適時退出,用以滾動支持其他工業和軟件產業投資項目。支持資金不超過入股公司注冊資本金的30%,且不為公司最大股東,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