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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創新利用外資方式,促進對外投資發展
“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切實提高國際投融資合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國際分工新格局中占據有利地位。
(十六)積極引導投資方向。修訂《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指南》等,補充和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內容,鼓勵外商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制訂國別產業導向目錄,為企業開展跨國投資提供指導。積極探索在海外建設科技型產業園區。
(十七)拓寬利用外資渠道。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完善退出機制。支持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創新利用外資手段。
(十八)鼓勵研發合作。繼續積極鼓勵外商設立研發中心,支持中外企業聯合研發,申請重大項目。
(十九)擴大企業境外投資自主權。簡化企業境外投資審批程序。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外匯支持。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境外以發行股票和債券等多種方式融資。
(二十)鼓勵建立海外生產體系。鼓勵新能源、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制造等行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國外投資建廠。鼓勵生物育種業在海外設立生產示范園區,加強海外推廣。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加強國際合作。
(二十一)鼓勵設立海外研發中心。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并購、合資、合作、參股等多種方式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新型平板顯示和高性能集成電路、新能源汽車、生物育種等行業與國外研究機構、產業集群建立戰略合作關系。
(二十二)鼓勵建立海外營銷網絡體系。針對不同國際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采取自建、與渠道商合作等方式建立境外營銷中心、維修服務網點等海外營銷體系。支持企業通過境外注冊商標、境外收購等方式,培育國際化品牌。
五、推動創新基地建設,發揮國際化發展示范帶動作用
大力支持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建設,促進國內外行業領軍企業集聚發展,充分發揮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的示范帶動作用。
(二十三)發揮國際化發展示范帶動作用。引導科技興貿創新基地結合各自優勢,加大對特色產業支持力度,培育若干具備行業領軍優勢的基地或基地企業。在積極利用好國家各項扶持政策的同時,鼓勵對基地內企業給予配套政策支持,并在適當條件下,擴大至與基地相關聯的企業或區域。
(二十四)推動國際合作。依托科技興貿創新基地,結合產業特點,分行業領域深化國際合作。推動科技興貿創新基地與國外研發機構和相關高技術產業園區建立戰略伙伴關系。適時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示范基地,充分激發其引領、示范和促進作用。
(二十五)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加快國際孵化器、檢驗檢測、信息服務、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設以科技興貿創新基地為載體的國際化發展促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