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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1〕832號
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陜西省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信委(經信委、工信廳、經貿委、經委)、物價局,吉林省、江西省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電力(600900)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神華(601088)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做好有序用電工作,我委制定了《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有序用電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序用電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技術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有序用電工作遵循安全穩定、有保有限、注重預防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有序用電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
內的有序用電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電網企業是有序用電工作的重要實施主體;電力用戶應支持配合實施有序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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