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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預警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發布電力供需平衡預測、有序用電方案、相關政策措施等供用電信息,并可委托電網企業披露月度及短期供用電信息。
第十八條各省級電網企業應密切跟蹤電力供需變化,預計因各種原因導致電力供應出現缺口的,應及時報告相關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公司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原則上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20%);
Ⅲ級:較重(黃色、5%-10%);
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第四章方案實施
第二十條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及時啟動有序用電方案,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在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加強網省間余缺調劑和相互支援。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電網企業應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電力供應能力和用電負荷情況,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
第二十三條在保證有序用電方案整體執行效果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應優化有序用電措施,在電力電量缺口縮小時及時有序釋放用電負荷,盡量滿足用戶合理需求,減少限電損失。
第二十四條緊急狀態下,電網企業應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四條情況外,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電網企業應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六條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開展
有序用電影響用電負荷、用電量等相關統計工作,并及時報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二十七條各地可利用電力需求側管理等方面的資金,對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外實施有序用電的用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機制。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標準,按規定報批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電網企業可與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外的電力用戶協商簽訂可中斷負荷協議、高可靠性負荷協議,在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執行可中斷負荷電價、高可靠性電價。電網企業因執行上述電價政策造成的收支差額,納入當地銷售電價調整統籌平衡。
第三十條對積極采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并取得明顯效果的電力用戶,可適度放寬對其用電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一)對執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
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停止供電。
(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通報批評。
(三)對非計劃停機或出力受阻的發電企業,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加大考核力度,可相應調減其年度發電量。
(四)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電力運行管理人員,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