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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八)對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申請生產的產品抽樣和封樣。
(九)抽樣方法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執行。標準未作規定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則抽樣:
1. 抽樣應當在企業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
2. 抽樣數量應滿足實際檢驗需要,每一個樣品混勻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檢驗,1份由檢驗機構保存備查。送檢樣品和備檢樣品應保證為同一批次產品。
3. 企業應預留大于抽樣數10倍的產品供抽樣。
(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有質量等級的,應抽取企業申請產品中質量等級最高的產品。
(十一)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有與標樣比對的檢驗項目時,企業應同時提供同一型號產品的標樣(有特殊情況應在抽樣單上注明)。
(十二)抽樣時,應注意樣品外包裝完好無損。
(十三)被抽查樣品數量不夠或抽不到樣品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十四)需要抽樣工具和樣品容器的,由企業提前準備好潔凈的抽樣工具和樣品瓶,防止造成對樣品的污染。
(十五)核查人員抽樣后對樣品進行封樣并填寫抽樣單。封條上應有實地核查組織單位蓋章、抽樣人員簽名和抽封樣日期,企業工作人員應對封樣確認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填寫抽樣單時要求字跡工整、書寫規范。
(十六)封樣后,核查人員應告知企業登錄國家質檢總局網站查詢生產許可檢驗機構目錄,由企業自主選擇檢驗機構送檢。核查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企業到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十七)企業應在封樣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到檢驗機構。寄(送)過程要防止樣品損壞、封條破損。企業應當充分考慮樣品的保質期,確定樣品送達時間。
(十八)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認真檢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對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樣品有破損或變質等情況的,應拒絕接收并當場告知企業,同時應當通知審查部門。對接收或拒收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抽樣單上簽章并做好記錄。
(十九)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接收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保質期內按檢驗標準檢驗樣品,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檢驗完成后2日內檢驗機構應當向組織審查部門及企業遞交檢驗報告。
附表: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實地核查記錄
企業名稱:
企業生產地址:
食品添加劑申證產品名稱: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人員:
(一)書面申請材料的復核性審查
序號 |
核查內容 |
核查方法 |
核查記錄 |
1.1 |
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復印材料應真實、一致和有效。 |
現場核對申請資料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
1.2 |
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覆蓋申請的產品。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
|
1.3 |
實際生產地址與申請地址一致。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
|
1.4 |
實際生產產品與申請產品一致。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
|
*1.5 |
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的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有安全生產部門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此項不適用□2分 |
|
*1.6 |
屬于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范圍的產品,應當有省級以上國家產業政策主管部門的有效證明。 |
符合 □2分 不符合 □-20分 此項不適用□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