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王小魯數據 國家統計局數據 比較差額 差率
最低收入 5350 4754 596 12.5%
低收入 7430 7363 67 0.9%
中低收入 11970 10196 1774 17.4%
中等收入 17900 13984 3916 28.0%
中高收入 27560 19254 8306 43.1%
高收入 54900 26250 28650 109.1%
最高收入 139000 43614 95386 218.7%
數據來源:王小魯研究小組2010年發布的最新調查報告
由表可見:最高收入組的差額和差率最大,2008年統計樣本最高收入組的人均收入只有4.36萬元,而調查樣本最高收入組為13.9萬元,是前者的3.2倍。
●專家支持
王小魯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蘇海南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
張麗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灰色收入·定義
介于非法與合法之間
灰色收入的界定歷來被認為"很復雜",專家給出了這樣模糊的定義:黑色收入是非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開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而灰色收入介于兩者之間。
張麗賓認為,灰色收入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合法的部分,比如老百姓的股票投資、房產投資,而不合法的包括賭博等所得。"
蘇海南則認為,灰色收入是指從國家現行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外獲得,而法律法規政策尚未明令禁止的收入。
"之所以產生灰色收入的概念,就是因為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無法明確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斷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王小魯說。
王小魯眼中的灰色收入主要指兩種:一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違規違紀但不違法的收入,"比如一位官員的兒子結婚,收受了遠高于普通人的結婚彩禮";第二是實際上非法,但沒有明確證據證明非法的收入,"比如受賄所得"。
灰色收入·來源
與錢權交易、壟斷收益等密切相關
王小魯指出,灰色收入的來源主要是圍繞權力對公共資金和公共資源的分配而產生的腐敗、尋租、侵占公共資金和他人收入、聚斂財富等行為,以及壟斷性收入的不適當分配。
在當前的情況下,灰色收入往往與下列現象密切相關:錢權交易,以權謀私;公共投資與腐敗;土地收益的分配;其他壟斷收益的分配。
他在某地調查時采訪的一位當地居民,對當地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說法非常形象:"上屆政府剛建完,這屆政府就翻修,要不然就重建。建了拆,拆了建;不拆不建從哪弄錢呢?投資1000萬,他就敢把500萬揣起來。"
又如,有些政府機關或具有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以各種名義給官員、企業管理層或職工提供遠高于市場常規的福利或額外給付,可能還逃避了納稅。
分析
最富兩成人占有超八成灰色收入
王小魯的研究還表明,這些位于金字塔頂層的10%富人的灰色收入在整個城市灰色收入大蛋糕中占有63%,將近三分之二。而最富的兩成人,占有超過八成灰色收入。
而位于金字塔頂端的10%最富裕人口與位于底層的10%最貧窮人口的收入差距在2008年為26倍,遠高于官方數據給出的9倍。
對此,他評論稱,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嚴重扭曲了國民收入分配,說明權力在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會自發趨向于追逐經濟利益,形成權力和資本的結合,導致對社會的侵占和掠奪,導致日益嚴重的分配不公和社會沖突。
張麗賓認為,高收入人群比低收入人群占有的灰色收入更多,就是因為他們更有資本,往往也更有權力和地位,使財富翻倍增長。
樓市價格與灰色收入同步上升
數據顯示,樓市價格與灰色收入同步上升。這也是為什么一些分析師們認為,公眾低估了房地產市場的承受力。
近日有媒體根據王小魯的調查結果評論稱,眾多"灰色收入"的持有者進行的"現金"投資交易,是房市泡沫走到歷史性紀錄的另一主要原因。
著名經濟評論人葉檀也表示,隱性收入是房地產投資的精神支柱。房價收入比等數據屢屢在中國市場失靈,是因為房價與收入都不準確。
"如果隱性收入與灰色收入平均分配,那就沒有貧富懸殊這一說。正是因為分配懸殊,導致中國的房地產被灰色收入者主導,引發了激烈的社會矛盾。"葉檀說。
解決
健全制度使灰色收入公開化
"一個在經濟上保持競爭活力和發展動力的市場經濟社會,同時也必須是一個政治上公開透明、民主和諧,行政管理有序高效的社會。因此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必須推進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王小魯在他的研究報告中寫道。
對于如何解決灰色收入,蘇海南認為,首先需要盡可能了解各領域灰色收入的來源、途徑、水平和結構。其次,還需要把制度外的灰色收入納入到收入分配制度中來,使之公開化,并逐步實現規范化。
另外,蘇海南還指出,在一次分配、二次分配領域健全有關法律、經濟制度以及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收入分配進行全口徑的調控,可防止灰色收入的產生和發展。
而張麗賓總結說:"灰色收入在全球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程度大小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別人的治理經驗,比如加拿大審計署、我國香港地區的反貪局。"
要減少"灰色收入",張麗賓認為,最重要的是健全法律法規,通過嚴格的個人財產申報、稅收監督等制度進行管理。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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