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質檢總局分別在各自的網站上公布了《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這是繼汽車、兒童玩具、食品、藥品“分門別類”的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之后的又一部產品召回的專門法規。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
有法律工作者認為,草案較好地明確了家電產品缺陷召回的管理機構和操作程序等,但漏掉了消費者在召回中的一些權利,建議增加消費者對產品召回的監督權。
填補家電召回的立法空白
質檢總局就此規定征求意見與汽車召回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在同一天,這似乎使其所受的關注度略遜于后者。
除了“總則”外,草案從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實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家電產品召回進行了規范。有關專家指出,作為產品召回的一個新領域,家電產品的召回填補了該領域的立法“空白”。
產品“三包”規定解決的是缺陷產品個案的非安全問題。當家電產品出現帶有普遍性的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問題后,三包規定很多時候已顯得無能為力。為此,業界有關出臺家電召回制度的呼聲為時已久。
消費者最關注有關責令召回(即常說的“強制召回”)的規定。
關于召回實施,草案明確“召回報告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的,生產者應當在收到批準通知后立即按照召回報告實施召回”。
對于召回過程的監督,草案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生產者提交的階段性召回總結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決定是否要求生產者采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按規定草案,質檢總局還將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
3萬元罰款是否隔靴搔癢
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生產者不進行缺陷調查或不及時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調查結果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專家認為,3萬元“封頂”的處罰,未免有“隔靴搔癢”的味道,但也有觀點不以為然,稱召回制度主要目的不在罰款。
消費者監督是否不可或缺
記者注意到,草案對召回監督管理的公務人員的責任、家電產品生產者的權利救濟作出了規定:
“從事召回監督管理的公務人員或專家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生產者對主管部門的缺陷調查和召回監督管理措施及行政處罰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無疑,根據草案規定,公務員、專家、生產者在家電產品召回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消費者是缺陷家電產品的潛在受害者,在整個家電產品召回過程中,就只能被動接受?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建議增加消費者的監督權: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消費者有權利對缺陷家電產品進行召回舉報或者投訴,對有書面材料的投訴或舉報,質檢機關應當開展調查執法,根據調查情況作出是否召回的決定,告知投訴或舉報人。
2、質檢機構不履行家電缺陷產品召回調查執法職責的,家電缺陷產品投訴舉報人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3、對家電缺陷產品調查結論或者召回決定有異議的,購買該家電產品的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有權自知道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董正偉曾應邀參加2008年9月23日質檢總局關于《缺陷產品召回條例(草案)》的征求意見,他回憶說,由于當時消費者代表提出許多增加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尤其是監督權(行政復議和訴訟權)的內容,導致該行政法規此后雖經國務院法制辦再次征求意見,至今沒有發布。
本報記者韓樂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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