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居民時常反映居民消費價格(CPI)漲幅與自身感受不一致,除卻種種客觀因素,一個重要原因是房價漲幅遠超CPI漲幅,甚至與后者背離。
以2009年為例,國土部數據顯示,房價同比上漲25.1%,部分重點城市房價漲幅甚至超過50%。而當年的CPI為同比下降0.7%。從理順房價與物價關系方面考慮,我國應適當把房價納入CPI統計,此舉有助于更加“精確”地調控價格水平,更好地改善民生,減少經濟指標“沖突”帶來的宏觀調控難度。
盡管統計部門多次強調,購房屬于投資行為,所以,房價不宜計入CPI統計。但是,房價與民生息息相關,拋開房價談物價,往往難以被接受。從國際經驗來看,房價與物價經常體現為相互影響、相互推動的關系,前者尤其與CPI中的居住類價格密切相關,進而房價應保持與整個消費價格的大體一致。然而,在房價明顯上漲時,我國CPI往往不會同步變化,甚至CPI中的居住類價格也與之背道而馳。國家統計局數據表明,2005年至2009年,我國CPI中的居住類價格分別同比上漲5.4%、4.6%、4.5%、5.5%和-3.6%,其中,漲幅最高的年份分別為2008年和2005年,事實上,這兩年卻是我國房價上漲壓力較小的年份。
漲幅最低的兩年為2009年和2007年,尤其是2009年居住類價格同比上漲-3.6%,這與房價真實走勢形成了較大反差。
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可能在于,我國的居住類價格主要由水電燃料價格、租房價格、自有住房價格、建房及裝修材料價格等四部分構成,其中自有住房價格更多由購房貸款利率來決定。目前我國部分城市住房租售比不斷提高,租房價格在若隱若現的房價泡沫中居于低位,自有住房價格的決定性因素購房利率調整剛性較強,往往導致當年居住類支出變動不能被充分反映。
另外,占居住類價格權重約40%的水電燃氣價格,在我國更多屬于行政定價領域,其價格調整往往會根據當年物價上漲情況而反向操作,一定程度上造成CPI與居住類價格的“剪刀差”。
誠然,由于購房具有保值和投資的功能,且購買和消費在時間上是脫節的,直接將商品房價納入CPI統計并不妥當。但是,理順房價與CPI的關系仍大有必要。未來我們是不是能首先考慮將房價以間接方式納入CPI統計,如在購房貸款利率指標中加入房價加權數,這在國際上已有先例。以我國現行的CPI權數體系為例,調整后的房價對整個CPI的間接影響可能在1%或2%,這并不會帶來物價走勢的激烈變動。
其次,目前在我國CPI中的居住類價格所占權重為接近15%,僅次于食品類價格的32%,位居第二。但發達國家居住類價格占CPI的比重普遍在40%以上,遠高于我國。隨著經濟發展和恩格爾系數的降低,未來幾年,我國居住類價格在CPI中的權重應逐步上升至20%左右。
再次,應繼續完善統計制度,改善統計質量。近期統計局將對“十二五”期間物價指標調整進行統計調研,明年可能適當下降食品類價格權重,增加居住、醫療、教育等價格權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先前幾次物價明顯上升均是食品價格導致的。這一方面說明食品價格易受影響、波幅較明顯,另一方面則不排除醫療、教育等價格的隱性上漲因素較多,往往不能在現行統計體系中得到充分體現。這種情況無疑需要相關部門繼續提高統計質量,否則新調整后的CPI的敏感程度和波幅可能反而會有所下降。 本報記者 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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